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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儿童安全座椅无3C标识 消费者索赔获支撑

        2015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对儿童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成为产品能否上架售卖的标准。近日,吴中法院对一起超市销售无3C认证安全座椅的案件作出判决,该超市需向消费者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2015年10月,金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两个某品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价格分别为1980元和1680元。金先生发现,这两个安全座椅均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他查找到2014年1月22日发布的一份《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其中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的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金先生认为,他购买的两个儿童安全座椅违反了该规定,某超市仍予以销售,应视为欺诈行为。他将超市诉至吴中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66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10980元。

  某超市则认为,其作为销售者对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质量认证等进行了严格的检查与监督,涉案产品并未违反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格产品,故其对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没有主观过错;且《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不属于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规范,对涉案产品没有特别规定必须认证,故涉案产品并未违反该条例的规定。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根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涉案汽车安全座椅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销售,而被告仍予以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吴中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66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10980元,共计14640元;同时原告将涉案汽车安全座椅退还被告。

  法官提醒:儿童安全座椅对儿童乘车安全至关重要,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时,要选择正规的专业渠道购买品牌知名度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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